年8月9日晚上,演员王洁曦因白血病治疗无效,而去世了,年仅26岁。而王洁曦的最后一条微博还停留在5月14日的“你不知道会有多坚强,除了坚强,你别无选择”。看了以后不禁让人潸然泪下。看到消息的网友们也纷纷涌进王洁曦的微博再该条微博下面祝福:“一路走好”。
王珞丹在发布微博称:“我们再也聚不齐了!”此外张含韵、朱一龙、刘圣楠等也在微博发布消息对王洁曦表示悼念。年纪轻轻的就这么走了,而且长得这么清纯美丽,网友们也纷纷感叹天妒容颜“让人心疼的姑娘,愿天堂里依然笑颜如花。”
王洁曦在新萧十一郎中的剧照
也许你还来不及了解她是谁,但她演过的作品相信多数人都有印象!演员王洁曦曾参演过电影《建党伟业》、电视剧《卫子夫》、《兰陵王妃》等作品。而去年也参演了《新萧十一郎》,有网友感慨道:“电视剧还没播出人就走了,真是让人十分难受……”
是啊,算起来这已经是今年第二个年轻女演员因病离世了!曾在今年1月份姚贝娜因乳腺癌去世,而今天王洁曦又因白血病去世,都年纪轻轻的!真的让人十分遗憾……
而说起白血病,在我们小的时候只是在日本电视剧《血疑》中知道的词语,那时候还小,只知道这种病很可怕,得上会死去。
在同情电视剧中的主人公的同时,并不是很担心,因为这个病离我们太遥远了,根本没听说过身边的人有得这种病的。但现在,白血病越来越猖獗,而且患者的年龄渐趋幼龄化。这不仅给那些生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给患者的亲人们也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年7月,被称为“成都最帅交警”的秦思瀚被诊断罹患“T细胞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淋巴瘤”。年2月底,秦思瀚主要紧缺A型血小板,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而网友爆出的秦思瀚近照也令人嘘唏,病痛把一个帅气阳光的男孩折磨得不成人样。
年3月7日晚间,通过微博发出与病魔搏斗的感受,在病痛中与网友幽默互动的“最帅交警”走了……
年4月28日,春晚福娃因白血病复发去世,年仅8岁。因年在春晚扮演年画娃娃被全国观众喜爱,如此昙花一现的童星不禁让全国人民为之扼腕叹息!
然而,全国每年得白血病的孩子不胜枚数,令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痛不欲生……那么,为什么那么多的孩子会得白血病呢?
造成白血病的原因
白血病发生一个是接触和苯类有关的化学物质,比如说有机溶剂,装潢材料,化工产品了,这些和白血病的发生有关系,再比如说药物,比较肯定的就是路霉素,还有乙酸吗啉,另外物理因素就是接触放射线,长期接触普通射线也可能和白血病有关,但主要是高能射线,再一个可能和遗传有些关系。
元凶之一
↓↓
被病毒污染的、不合格的水
维生素失衡的、假冒伪劣小食品↓
所以,别觉得白血病离我们还很远,其实它总是鬼鬼祟祟地躲在一旁窥探我们!亲们,请看好自己的宝宝,千万别再给他吃这些了!同时还要注意↓
可怕的血液病该咋预防?
包括白血病和缺铁性贫血在内的血液系统疾病多半是难治性疾病,即使患病,患者常不能自己察知,多因其他疾病就医或健康体检时而被发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尤为重要。
以下十种状况,要高度警惕↓
1、身体日渐虚弱,长叹今不如昔,精神倦怠,肢体酸沉,少气无力,嗜卧懒动;
2、弱不禁风,经常感冒,或感冒经久不愈;常有低热,甚或高热;
3、头晕、头痛、头昏、眼花、耳鸣、心悸、气短,甚则晕厥;
4、面色苍白,萎黄,虚浮,唇舌淡无血色,结膜色淡;或见眼窝黯黑(俗称黑眼圈),或面色赤红紫黯而无光泽;
5、毛发枯槁不泽,脱发;指甲平塌凹陷,易折易裂;皮肤干燥皱缩,弹性较差;口腔糜烂,牙龈肿胀,舌面光剥无苔;
6、肌肤常见出血斑点或青紫斑块,轻微刺伤、划伤即出血不止,碰撞挤压,皮下即见大片青紫瘀斑;
7、经常鼻出血、牙龈出血,口腔及舌面紫黯血泡;女子月经过多如崩如注,或不分周期淋漓不断;
8、胸骨、胫骨压痛,四肢关节疼痛或骨痛;
9、腹胀,肝、脾、淋巴结肿大;
10、血液及骨髓检查异常。
中国人寿防癌险举例:
此险投保年龄:
出生28天—60岁周岁;
保障期间:
此险保障期间分60岁、70岁、80岁三种;
国寿防癌险保障利益: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癌症确诊给付所交保费;
一年后确诊癌症赔付保额%,合同继续有效;
二特定癌症
18岁以上的男性:
(前列腺癌、肺癌)额外给付保额的30%;
18岁以上的女性:
(乳腺癌、宫颈癌)额外给付保额的30%;
18岁以下的少儿:
少儿(白血病、骨癌)额外赔付保额30%;
特定癌症赔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三轻症癌症:
原位癌、皮肤癌给付保额的30%,最高给付10万
轻症癌症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四康复保险金:
一旦确诊癌症30日后生存给付保额的20%;
如果确诊生存一年后再给付保额20%康复金;
共给付5年,共给付保额金额%为限;
最高给付以保险金额的%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若到保险满期时仍符合给付康复金条件,将继续给付康复金,直到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五豁免保费:
合同生效一年后,发生癌症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六身故保险金:
18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
18岁之后身故给付所交保费的%或者保单现金价值;癌症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七满期保险金:
如果到保单满期时未发生合同规定的癌症,给付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投保示例:
30岁男士投保防癌险组合,保额10万20年交,每年交费元,保障至80岁,最高保障26万;
保险利益:
1、癌症确诊金10万;
2、轻症癌症额外给付3万(原位癌,皮肤癌);
3、特定癌症额外给付3万(男前列腺癌、肺癌);
4、癌症康复金每年给2万,给5年(10万);
5、豁免保费(确诊癌症之后豁免主险保费);
6、身故保险金给付所交保费%或者现金价值;
7、健康到满期,无息返本元;
最高可获得26万的保额赔付!
保费最低,保障最高;给您的健康增加一道更深的防火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注解: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
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五、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若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癌症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借款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申请借款。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释义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癌症: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恶性肿瘤的定义,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特定癌症: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之内的下列恶性病变:
(1)特定年龄前列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前列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61;
(2)特定年龄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34;
(3)特定年龄乳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0;
(4)特定年龄宫颈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女性子宫颈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3;
(5)特定年龄白血病: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90-95范围内.并且至少已经接受化学治疗或骨髓移植;
(6)特定年龄骨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原发于发生于骨骼或其附属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40-41范围内。
轻症癌症: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下列恶性病变:
(1)原位癌;
(2)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经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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