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才卡(C款)采用《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6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激活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若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投保人(激活人)须为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若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投保人(激活人)仅能为被保险人的父母,否则将影响您的保险利益。
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具有下列情况:接受过器官移植、肾透析手术或治疗、患有或曾经患有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癌、白血病、脑出血、丙型肝炎、肾功能衰竭,请勿通过本卡投保。如您曾患听力、视力、语言、咀嚼、智力障碍,或患有脊柱、胸廓畸形,四肢、手、足、指、趾残缺,请勿通过本卡投保。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元
重大疾病——元
意外伤害医疗——元
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元
注: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应满足本激活卡“明确提示”第2条规定。
特别约定:
若被保险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本合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医疗费用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等待期为90天,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本合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医疗费用免赔额为元,给付比例为80%,《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等待期为90天,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
2.本卡《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特定门诊是指依照河南省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大病门诊等特殊疫病门诊。
保险费:
元
保险期间:
1.本卡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合同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日。
2.本卡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为年12月31日,逾期无效。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版)利益条款》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简介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tor分期方案1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的双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60天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1.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2.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项或三项以上。
七、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但在0岁至3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九、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骨髓造血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L。
十、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心肌纤维发生变性和坏死,导致心脏功能衰竭,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1)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显示心肌炎;
(3)体验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2.心力衰竭诊断,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呈阳性达4项者:
(1)突发呼吸困难;
(2)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
(3)心脏肿大、肺部罗音;
(4)颈静脉压2.1KPa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5)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里衰竭;
(6)X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7)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血液动力学改变、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继续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外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以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疫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明确提示:
1.本卡供您投保(激活)使用,您需要在本卡规定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之前按照本卡所提供的方式进行投保(激活),保险合同生效后方能享受保险保障。
2.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90号)》要求,如果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在本公司,其他保险公司有效身故保险金额及本卡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超过20万元,本卡将不能激活;如果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在本公司,其他保险公司有效身故保险金额及本卡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超过50万元,本卡将不能激活。
3.若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须凭身份证明、本卡、相关出险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理赔手续。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报案。
4.您投保(激活)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5.投保人(激活人)在投保(激活)成功后和登录中国人寿网站哪里白癜风医院比较好复方木尼孜其颗粒用法具体是怎样